机构介绍

联系方式


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邮编:530007

 

电话:0771-3186556

 

联系人:蒋敬华  

 

传真:0771—3186758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罗文大道48号



 



 

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促进广西残疾人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公开信息内容,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快捷、方便原则。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方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审核程序,规范、有序地公开相关信息。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事先与本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修改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本基金会名称、成立时间、章程、理事会构成和内设机构建设情况、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写基金会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年检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

(三 财务信息。按照《会计法》以及财务相关规范管理规定给予公布。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四) 组织募捐活动信息,包括: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活动成本、募捐信息查询方式等。

(五)开展助残项目信息,包括:实施方案、实施时间、申报流程、救助条件、受助地区和对象、项目成本、项目执行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六)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四章 信息审批流程

 基金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批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

 基金会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各内设机构负责采集、整理和提供:办公室负责提供基金会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等综合类信息;项目部负责提供日常捐助活动信息;财务部负责提供财务信息。

基金会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需经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和副理事长复核后报理事长签发。

基金会重要信息的公开需报自治区残联分管领导签批。


第五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  基金会如下时限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二)  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四)  募捐活动信息。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每月30日应公开本月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当公开本次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和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大额专项捐赠应在捐赠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

(五)捐赠款物使用信息。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公开1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除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外,还包括: 自治区残联官方网站、出版物(如《广西残联》),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以及本基金会网站等社会公众便于查询的媒体。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