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助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和《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申报
基金会设区市办事处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拟订下一年度的项目设置计划和预算,于每年的11月底前报基金会。
二、项目设置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办事处项目申报情况汇总制订全区年度项目设置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理事长审批执行。
三、项目实施
(一)限定性项目的实施
基金会秘书处按照限定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各办事处开展项目的实施。
(二)非限定性项目的实施
1、各办事处按照助残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筛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填报相关资料,向基金会提出救助申请。
2、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各办事处的申请材料,提出受助对象和名额方案报理事会领导审批后,由各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实施项目的管理
1、项目实施结束后,各办事处应及时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并编写项目总结报告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存档。
2、重大项目和资金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报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四、项目公示
基金会应于项目实施结束后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