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介绍

联系方式


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邮编:530007

 

电话:0771-3186556

 

联系人:蒋敬华  

 

传真:0771—3186758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罗文大道48号



 



 

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本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管理主要包括残疾人福利基金、捐赠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益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保证本会财务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开设账户、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保证本会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开支,严禁无审批预算和违反审批权的开支。要敢于坚持原则,拒绝不合法开支。各类报销单据,都应有经办人和审批领导签字,并注明事由。拨付的资金都应有合法的单据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四条 财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于次月前10日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表,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完成年检工作。

本会工作人员及各设区市办事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残疾人福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  受赠的财产应为捐赠者自愿和无偿的、符合本会宗旨并有完全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本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损毁。

第七条 残疾人福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置独立的帐户,并配备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账务管理。

第八条 残疾人福利基金收支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基金收入和结存情况,在保留注册资金的前提下,按照基金支付能力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基金预算。实行理事长“一支笔”审批制。

第九条 残疾人福利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由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预算需要调整时,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用于救助残疾人的资金和物资是完全无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受赠残疾人收取费用,进行有偿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目标,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残疾人福利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它费用四部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业务活动成本。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开展各项公益事业的支出,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专项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以及扶贫、救灾等各个方面。公益项目的开支按照申请、申报、初审、审议和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

申请:需要救助的对象向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县(市、区)残联对申请者的条件和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报市办事处。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申报材料汇总并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申报:各设区市办事处于每年11月底前向基金会提出下年度申报项目,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初审:基金会秘书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核实、汇总后交基金会理事长会议进行初审。

审议:每年3月底前召开理事会,对基金会理事长会议的助残项目初审意见予以审议,通过和批准年度预算,形成会议纪要。

审批:基金会理事长根据理事会会议纪要对助残项目进行审批。

实施: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各项目性质,结合残联业务,项目实施与残联业务有机结合共同实施。基金会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 基金会管理费包括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管理费用的开支由秘书长提出使用方案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筹资费用。筹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捐宣传资料费以及与募款有关的费用。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捐赠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包括捐赠票据领购、核发、开具、保管、核销、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公益性单位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十六条 依法接受社会公益捐赠财物时,不论款、物,均应向捐赠方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市级办事处接受公益捐赠情况对办事处捐赠票据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登记和核发。各市办事处于每月28—29日向基金会财务部门报送捐赠票据使用情况清单、收据、认捐书及银行对账单(捐赠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和接受公益捐赠收入情况明细电子表格,当月与基金会财务核对募集资金。

第五章  境内外捐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接受境内外捐赠财产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境外捐赠财产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合法后方可接受捐赠和使用。受赠财产必须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九条 为确保捐赠人的权利,基金会有权对捐赠款及物资的发放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和有违反捐赠人意愿的,有权解除资助协议。情节严重的,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监事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基金会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向社会发布开展公益活动的各种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保证基金的募集和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