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广西残疾人事业发展,是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为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爱心、奉献和责任,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广西残疾人福利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承认本会章程 ,服从本会管理;
(五)在广西常住、学习或工作。
第二章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外文化交流活动;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
(一)医疗卫生;
(二)法律服务;
(三)文体生活;
(四)新闻宣传;
(五)社区服务;
(六)其他。
第三章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会安排积极参服务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 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本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向本基金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申请者填写相关表格,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十一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十二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基金会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向广西志愿者协会等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本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