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介绍

联系方式


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邮编:530007

 

电话:0771-3186556

 

联系人:蒋敬华  

 

传真:0771—3186758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罗文大道48号



 



 

   

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20181130日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制度管理,激发内生动力,推进基金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由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募捐部四个内设机构组成。

办公室负责基金会党务和政务工作。包括:基金会党务、行政事务、人事、文秘、机要、档案、印章、车辆管理,信息网络管理,对外宣传及联络等。

财务部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日常财务转账、报账审核、会计财务处理、会计报表编制、会计账册档案管理,固定资产、捐赠款物、捐赠票据管理,财务审计和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

项目部负责助残项目策划及实施工作。包括: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调研,管理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

募捐部负责助残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工作。包括:募捐活动策划、组织实施, 捐赠款物登记,募捐信息发布,联系爱心单位(或个人)等。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的内容包括:工作人员聘用、考勤、薪酬、考核、培训、离职等。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匹配的原则。

第六条 办公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长会议研究通过。

第七条 基金会与聘用工作人员签订《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附件1),执行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聘用工作人员。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考勤是核发工作人员工资的重要依据。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残疾人事业、举止端正、热情服务、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办公室负责考勤日常登记工作,考勤统计表需经本人签字确认,考勤情况每月公示一次。

第九条  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一)审批权限 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秘书长批准;请假4天(含4天)以上,分别由部门主任、秘书长、副理事长签署意见,报理事长审批。

(二)请假程序 工作人员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审批后,按如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病假、事假,请假时间超过1天的,本人须填写《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请假审批表》(附件2),按请假的权限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查;请病假超过3天的,须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因病情紧急就医的,事后要补交医院出具的疾病急诊证明或病历;

2、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须填写《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休假审批表》(附件3),按请假的权限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查;

3、因特殊原因事前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向相关领导报告,事后及时补办手续,不办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十条 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向办公室报告销假。如需续假者,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超假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者,将按无故缺勤(旷工)处理。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文精神,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资:根据所竞聘岗位职级,参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同职级、年限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基金会年度募捐收入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交通补贴:补贴工作人员上下班及工作时间外出联系业务发生的交通费用。

(四)通讯补贴:补贴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

(五)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给予工作人员家庭住宅物业服务费补贴。

(六)伙食补助:给予工作人员适当的午餐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职务分为: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部长、副部长)、项目主管、项目助理。

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标准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试用期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试用期满后,根据所竞聘岗位职级发放工资、津贴。

第十三条  工资、津贴发放

(一)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交通补贴、通讯和物业补贴于每月30日(如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则相应提前)发放。伙食补助限于在单位食堂(或指定用餐地点)使用,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于1230日根据本年度募捐收入增长情况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核发。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以及其他必要的款项由基金会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建议,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失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基金会和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相应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按照组织谈话、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或按照《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人员考核评分标准(附件5进行逐项考核评分,考核分数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分数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前完成,年度考核于本年度1225日前完成。

第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季度考核采取个人自评与部门审核确认相结合原则。年度考核采取工作人员民主评议与综合季度考核结果相结合原则。

第十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聘用、调配、晋级、奖惩、解聘、辞退及奖励绩效工资核定的主要依据。

季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视为工作人员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职务人员的工作量,秘书处可以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或职务;年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该工作人员在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不发放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与岗位专业相关的各类培训班学习,需经部门主任审核,报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同意派出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学费、报名费和资料费先由本人支付,获得合格证书后,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工作人员为提高自身素质,自行参加的各类培训、进修学习,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凡经基金会派出参加会议、考察、培训的工作人员,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包括:参加会议、学习、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以及所学到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情况。

 

 

第七章  离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聘用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因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并予以除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