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鸣谢制度
为促进广西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各部门和个人参与公益事业,激发捐赠热情,广泛募集残疾人福利基金,推动我区残疾人福利基金的募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捐赠者的税前扣除规定
对所有的捐赠者,均以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名义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凭此据捐赠单位和个人可在交纳年度所得税时,按照纳税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统一鸣谢规定
对所有的捐赠单位将在《广西残联》刊物和广西残联网站公开鸣谢。对于个人捐赠,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广西《广西残联》刊物和残联网站公布捐资数额和名单。
三、对一次性捐赠的鸣谢规定
(一)对单位捐赠在5000——50000元、个人捐赠在500—10000元,颁发捐款荣誉证书。
(二)对单位捐赠5 --10万元、个人捐赠1万元--3万元以下,颁发爱心牌匾。
(三)对单位捐赠10万元、个人捐赠3万元以上的,授予 “爱心助残单位”、“爱心助残大使”称号,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四)对于实物捐赠,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其它鸣谢方案可与捐赠者协商。
四、对捐赠者的特殊表彰规定
(一)对长期支持残疾事业,每年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捐赠10万元以上的个人,根据捐赠者意愿,可聘请为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名誉理事。
(二)对长期支持残疾人事业,每年捐赠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捐赠30万元以上的个人,根据捐赠者意愿可聘请为名誉副理事长。
五、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六、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