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会内部管理,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财务会计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任的聘任
(八)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 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三、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四、基金会组织开展重大业务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残联、自治区民政厅报告情况。
五、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副理事长或理事长签署。
六、本制度由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