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管理,规范捐赠物资使用和保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是指接收社会各界捐赠和本级购置的救助残疾人的生活、医疗、康复的各类物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转赠的所有物资和其它专项用于残疾人的物资。
第三条 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物资的管理、分配和调拨。财务处负责物资账务处理。
第四条 捐赠物资按无偿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残疾人。
第二章 采购和管理
第五条 物资的采购,由项目执行小组提出申请,秘书长提出意见,经理事会审批后方能进行采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用选比方法进行采购;1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法进行采购;捐赠人有确定中标供货单位的按捐赠人规定采购。为增加采购透明度,采购时必须有2人以上参与。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采购和物资的入库和出库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资保管库房应有避光、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盗和防污染等设施。
第七条 捐赠物资实行专库专储,专人管理,建立各类物资存放账目,物资要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入、出库时间,分类存放、堆码整齐,留有通道。
第八条 捐赠物资入库、出库的凭证手续应完整齐全。物资保管库房每半年进行一次盘点,确保帐物相符。因特殊原因致捐赠物资破损和遗失,不能使用的物资,由秘书处书面报请理事长批准后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核销处置。
第三章 调拨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设区市办事处在接到基金会的调拨通知后,应立即做好物资的接收和发放工作。涉及运输等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条 本会调拨给各市、县(区)办事处的物资,收货人应及时清点验收,在回执单上签署验收人姓名和单位印章。并按要求将物资分发情况、受益人对项目的评价,一并反馈给基金会,再由基金会反馈给捐赠人和向社会公布。调运途中,如发生数量、质量问题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基金会报告,以利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办事处捐赠物资的管理和发放应自觉接受基金会和所在地残联的管理,同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贪污、挪用捐赠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物资丢失或重大损毁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领导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