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福利基金是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为做好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及《广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1、国内外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及有关单位的捐赠。
2、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的捐赠。
3、各界人士为残疾人义演、义书、义画、认诊、义卖及其它筹款形式所得。
4、基金增值收益及国家政府允许范围所获得的其它收入。
5、政府补助。
6、其它。
二、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实行自愿原则,要把募捐与宣传人道主义和残疾人事业的状况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同情、关心和支持。
2、拓宽资金募集渠道,广泛开展社会募捐和专项募捐,扩大基金来源。
3、严格捐赠手续,认真做好对捐赠者的表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
三、基金使用
1、基金会所募集到的基金必须用于残疾人事业,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不得挪做它用。
2、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3、促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生活、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等项工作。
四、基金增值
1、加强对基金存款管理工作。
2、做好对有价证券的购入及本利回收。
3、对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项目,给予有偿扶持。
五、基金管理
1、在国家银行设立专用帐户。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2、基金的支付实行计划管理,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3、基金支出预算由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
4、基金支出预算的调整,由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基金年度支出决算,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
六、审计监督
1、使用基金所办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管好、用好资金,防止流失。项目完成后,要写出专题汇报,基金会有权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基金会有权停止或收回扶持的基金。
2、设兼职审计员加强对基金的内部审计工作。
3、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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